近日,我校哲学学院甘绍平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发表题为《论作为伦理责任主体的团体》的文章,实现我校专家学者在文科领域顶刊的突破。
甘绍平教授在文章中指出:人类伦理学两千年的历史中,令人印象深刻的在于,人之个体作为道德行为主体的地位,也就是说似乎只有个体才是各种道德义务与责任类型的承担者。然而现代社会的发展证明,团体、组织、机制的正向作用与消极后果均远高于个体行为者,这也就决定了道德要求的实现往往不能仅仅指望个体行为动机与单独的行动,而是要依靠社会中不同层级的集体、企业、公司、组织、机构这样一些具有力度的整体性的行为主体的有效作为。在我国伦理学界,不仅个体,人类团体与组织也应作为行为主体以及责任承担者的问题已经进入研究视野,并呈现为有关组织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探索的成果。在法学界,有关组织体自身的责任问题也得到广泛的讨论,单位不依赖于其组成成员的独立的归责模式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道德主体无法仅仅被限定在个体身上,对社会团体、组织、企业所应承担的集体性的责任做出一种规范性图景的刻画,在厘清团体具有何种意义的意志或意向性的基础上确立团体责任主体的地位,理所当然成为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以及当代哲学自我理解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这一探究对于现代社会的义务归属与责任追究无论在伦理学还是在法学界无疑均具有重大而紧迫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编辑:庞爱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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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