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研成果
文章推荐 刘博涵: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犯罪的刑法应对
2024-12-25 | 浏览量:10
作者
刘博涵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6期
内容摘要
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初阶数字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从“野蛮生长”到“集中整顿”的发展历程,以“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建立起的金融刑事法治体系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所需。数字金融创新与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契合性,频频突破信息中介政策定位加剧了其入罪的可能性。从表面上看刑法介入金融是为了保护金融管理秩序,但秩序的建立、维持旨在消除欺诈横行导致的金融市场失灵、防控非理性市场狂热可能引致的金融风险,因而规制欺诈和管理风险是刑法介入金融的两大动因,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分类立法反映了这一原理。刑法介入数字金融,保护的是复合性法益即金融市场秩序及其所保护的实体性利益。金融犯罪中“非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等不法要件须依据金融法规进行认定,实质考察是否提升了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秩序下的实体性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准确适用财产犯罪罪名或者金融犯罪罪名,审慎入罪或者出罪。刑法不宜将数字金融平台限定为信息中介,入罪时应强化公共利益保护和数字金融创新的目的论解释,发挥刑事违法性判断对行政不法的“遴选”、限缩功能,为数字金融创新创造合法空间。
关键词
数字金融;金融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行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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