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大发[2007]135号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健康、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三条  奖励种类
  一、学校主要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校优秀共产党员
  (二)校“十佳大学生”
  (三)校优秀团干
  (四)校优秀共青团员
  (五)校“三好”学生
  (六)校优秀学生干部
  (七)校文体积极分子
  (八)校优秀大学毕业生
  (九)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二、学校主要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先进学生会
  (二)先进班集体
  (三)五四红旗团委
  (四)优秀团支部
  (五)优秀学生社团
  第四条  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证书)
  三、颁发奖品
  个人奖励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学习成绩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该年度无重修或补考科目,在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或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名次列本班前1/5者。
  三、体育锻炼好
  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综合测评在本班内排名前1/4者。
  第七条  校“三好学生” 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审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处审核批准。 
  二、“三好学生”名额为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三、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
  第八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作风民主,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群众基础和较高威信,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勤恳有实绩。
  四、综合测评列本班前1/3者,本学年第二课堂学分不低于20分,其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门次不超过1门次。
  第九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艺术团等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名推荐;
  2、院团委、院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学生科提名推荐;   
  3、学生社团干部由校(院)团委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名推荐;
  4、各班干部由各班民主推选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干部总数的3%。
  校、院、社团优秀干部名额每年另行规定。
  三、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或在工作范围内参加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学院审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四、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
  第十条  校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成绩突出,或为校、院争得荣誉的运动员或文艺骨干。
  二、长期坚持参加一项或几项文体活动,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三、综合测评列本班前2/3者,本学年度第二课堂学分不低于20分。
  四、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门次不超过两门次。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参评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1、文艺类
  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体育类
  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第十一条  校文体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一、由各学院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审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二、校文体积极分子为学生人数的2%以内。
  三、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
  第十二条  评选先进班集体条件及办法
  参见《贵州大学班级等级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积极参加课余学术活动和科技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综合测评在本班内排名前1/5者。
  五、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二次以上(含两次)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校优秀共青团员、校十佳大学生。
  专科(高职)生在校期间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校优秀共青团员、校十佳大学生。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评优秀大学毕业生:
  1、获得一次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参加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第十四条  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按条件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后由学院学生科审查,经学院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二、校优秀毕业生名额为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3%。
  三 、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
  第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的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受到违纪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凡当年未缴清学费及学校相关费用者,无当年的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